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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復原加班出勤 應依規加給、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花蓮403大地震後,全臺各地有不同程度的災情,為災後救助與復原重建,不少事業單位都需要勞工加班、搶修;勞動部表示,可依「天災」為由安排特殊加班,但仍應通知報備,且工資、休息與補休仍應符合相關規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如事業單位因地震災害而需要勞工延長工時,目前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的兩項規定辦理,若是非假日加班,可依據勞基法32條第4項辦理,平日加班須加倍發給工資,而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除平日工資外加給1又1/3之以上,2小時以上按平日工資再加給1又2/3以上。但須注意,勞工加班結束後下次工作以前,雇主應該給予至少12小時的休息時間。

而若是在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日,因地震損害而需要員工回來上班,依據勞基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且勞工工作結束以後7天內需要給予補假休息。而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都需要於延長工時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組織的單位則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另外,如果執行職務時勞工不幸發生職災,雇主除了要補償必要的醫療費用,也要按原領工資補償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損失。

黃維琛表示,根據「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系統統計,至4月中通報達到246人次,相對於今年第一季各月平均300多人有顯著增加。通報行業多為遇地震需要搶修、搶救的行業,如公用事業、科技製造廠、醫療保健產業等。

黃維琛也提醒,如果事業單位有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可以檢具事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1955專線申訴。違反勞基法32條或40條的雇主,依情節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社記者 劉達寬 四月十六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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