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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短缺 調整阿米巴痢疾再治療期限 雇主收到通知單後 65日內安排移工治療

因目前國內治療阿米巴性痢疾的藥物(Paromomycin)短缺,疾病管制署公告調整阿米巴性痢疾治療後再檢查期限,追溯自2月7日生效。該藥物供應短缺期間,雇主得延長至藥物全面恢復供應次日起65日內,安排移工就醫治療,並取得三次陰性證明。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也做相應修正,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期限、再檢查或治療的替代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先核發聘僱許可;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該健檢項目即為不合格,將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

現行規定,藍領外國人及中階技術人力健檢項目,包含胸部X光肺結核、漢生病、梅毒血清、腸內寄生蟲糞便等項目,當移工寄生蟲檢查不合格時,將由醫療單位申請該藥物進行治療。

疾管署副署長曾淑慧表示,因國際市場藥物短缺,且目前尚無法確定藥物恢復供應的時程,因此採取此項彈性措施。

移工入境後應辦理健檢的時程,主要有入國後三日內,以及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的前後30天,雇主應安排辦理定期健檢,而臺灣醫療衛生條件較佳,寄生蟲不合格率也會以初次入境健檢較高。

該類治療藥物目前是由疾管署專案進口,受聘僱外國人亦可領用,如為非本國籍阿米巴痢疾個案,藥物需自行付費。

公告中提到,若藥物開始陸續供應,雇主應於收到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確診阿米巴性痢疾個案領藥通知單」次日起65日內,安排移工就醫治療,並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的陰性證明。

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此次也增訂第7條第3項規定,若因國內治療用藥短缺,得公告調整各健檢項目的期限、再檢查或治療的替代方式,藍領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依公告調整措施辦理再檢查及治療,勞動部得先核發聘僱許可;若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健檢不合格,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廢止聘僱許可。此項修正一體適用於各健檢項目。

第10條也增修健檢不合格的定義,包括受聘僱外國人經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未依第4條第3項但書規定完成預防接種、健檢未依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以及外國人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

 

【外勞社記者 楊孝慈 四月十一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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