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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僱用1名員工 仍須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近期健保署接獲民眾反映,有公司因員工人數在5人以下,因此未幫員工辦理健保,要求自行至職業工會投保。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表示,公司行號即使僅僱用一名員工,亦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受僱者自到職日起辦理投保,並覈實申報投保金額,不得要求員工至職業工會或自行投保健保。

此外,受僱者亦不得拒絕在公司投保健保,任何一方違反規定者,除補辦加保追繳保險費外,亦會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鍰。

現行健保法規定,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不得以工、農、漁會會員、無職業地區人口、榮民或眷屬身分投保。

據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統計,轄區108年至110年民眾陳情公司行號違規案件共計889件,其中以未替員工投保723件佔最多,比例達81.33%,其次為將員工投保金額高薪低報166件,佔18.67%。分析未為員工投保的公司行號規模,以5人以下或未成立投保單位者為多數。

南區業務組長林純美指出,多數小行號反映因誤認為「員工未滿5人的單位得免成立投保單位」、「請員工自行投保於職業工會,再補貼員工健保費」或「員工到職表示已投保於職業工會或公所」等,因此沒有替員工投保,提醒事業單位應儘速補正。

【外勞社記者 楊孝慈 五月十九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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