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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夜時段 111年回歸勞基法規定 延長工時須給加班費 違者處2至100萬罰鍰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若未依規定給予加班費,將會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於74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他舉例,有安排值日、夜工作多在工廠或國營事業中的水、電公司。

黃維琛指出,因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另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勞工,仍禁止從事值夜。

黃維琛表示,有鑑於勞工於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夜)」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當時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法規調適之人力增補需求,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近2年的緩衝期。

黃維琛提醒,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同時在安排勞工值日、夜時,也應注意7休1與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範,避免違法。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十一月二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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