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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 終生不得來台工作

越南籍阮姓移工2019年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被攔檢,酒測值高達1.27,除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還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不得再來台工作。雇主不滿,興訟留人,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我國酒駕刑度逐年提高,屬於「高規格」立法,阮男雖未撞傷人,但車身搖晃、數值極高,危害用路人情節重大,日前判雇主敗訴。

阮男獲得勞動部聘僱許可來台,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工作。2019年10月10日晚間10時許,他飲用啤酒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被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1.27mg/l,)當場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台中地院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1000元。

勞動部接獲通報,認為阮男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去年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責令雇主應於收到公文的14日內,替阮男辦理返國手續。雇主不服,興訟留人。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我國酒駕的刑責逐年提高,循此立法脈絡可知,酒駕嚴重危及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尤其近期酒駕行為對於國內社會安全的影響重大,現今社會價值及法秩序難容,故立法者決定採取刑罰嚇阻手段,即使尚未造成他人死傷等實害,仍科以自由刑的制裁,希望能防範未然,且於數年間多次提高刑度,在刑事手段上加重罪責,顯見立法者設公共危險罪所要保護的對象,屬於重大法益。

合議庭表示,阮男當晚騎車時車身搖晃不定,眼神飄忽,身上有濃郁酒味,酒測值1.27,遠高於公共危險罪的0.25標準值,足認對人民用路安全有立即且顯著危險,影響社會安全甚大。

雖然阮男騎的不是機車,而是電動自行車,但因以電力引擎驅動行駛,亦屬動力交通工具,酒後如仍勉強騎乘,極易因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降低,注意力渙散及應變能力不足,而肇致交通事故,而可能發生傷亡結果。

合議庭解釋,酒駕「高規格」立法課予刑事責任,就是希望能全面禁絕飲酒過量還駕車,即使未造成他人死傷等實害,仍應認其犯行所破壞的法益情節重大。阮男酒測值高達1.27,已符合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要件,勞動部所做成的廢止聘僱許可、禁在來台工作等處分合理,駁回雇主告訴,全案確定。

【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 十月廿三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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