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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移工關懷 入境後3個月內將訪視 花縣府:原則不會事先約定 助勞僱和諧

為加強對外籍移工的關懷與保障,所有聘僱外籍移工的雇主或事業單位,當地主管機關在接獲外國人入國通報或接續通報後的3個月內,將會由地方主管機關安排訪視。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說明,除非有特殊需求,訪視時間原則上不會事先約定,過程中雇主若有任何管理上的問題,均可向訪視人員反映、詢問,進而促進勞雇關係正向發展。

有特殊需求 社會處得另行安排

縣府表示,在花蓮縣是由社會處勞資科外籍移工業務訪查員,安排時間前往移工許可工作地執行訪視業務,目的除瞭解移工的勞動條件及薪資給付狀況外,也將協助雇主,讓移工朋友們熟悉工作環境。

社會處進一步說明,基於保障移工權益,執行入國訪視時,原則上並不會事先排定到訪的時間,以確保移工實際的工作情形符合法令規定。但對於個別不同需要,例如雇主不在家、被照顧人至醫院治療期間,或是雇主居住其他縣市等情形,可針對不同個案需要另做安排。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8月底止,花蓮縣聘僱移工人數共有6,091人,其中印尼籍3,361人、菲律賓籍1,351人、泰國籍397人、越南籍982人,家庭看護工佔全縣移工人數66.67%、產業類33.33%。縣府呼籲所有雇主重視移工的權益和福祉,並配合接受訪視。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這是一項關懷措施,目的在於改善移工的生活質量,而不是對雇主的監督。雇主如有溝通管理上的問題,也可在訪視時一併向訪視人員詢問及請求協助,共同努力打造和諧共融的工作環境。

期滿轉換移工 也應通報檢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聘僱藍領外國人,應於其入國後三日內,檢附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縣市政府實施檢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入國通報證明文件。

若移工為期滿續聘,無須辦理通報;但期滿轉換雇主仍應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縣市政府實施檢查。

縣府社會處提醒,雇主聘僱移工應遵守法令規定,且不得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國人從事工作,或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否則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違反第57條第1項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第63條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則依第68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社記者 楊孝慈 十月十四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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