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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新住民專法 是否含移工仍未定 保障弱勢、改善語言環境 朝野都認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續審新住民專法草案,朝野立委已提出多份版本,並已於4月底排案審查。雖然對語言、扶助、諮詢等多項條文達成共識,但最受爭議的名稱、主責機關、對象仍維持保留,專業人才、移工等經濟移民是否納入仍未定。

為保障因婚姻乃至不同理由來臺、加入我國社會者的權益,立法院本次會期有多位立委提出相關修法草案,並已於4月底開始逐條審查,後考慮行政機關尚無提出對案版本,為周全修法而決議內政部提出立法版本後再行討論。

內政部草案已送行政院

內政委員會由召委高金素梅於12日再次排案續審相關草案,因仍無行政院版本,也引發各黨團爭論。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近日已與移民署檢視相關法規,擬定《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送行政院,確保新住民來臺後尚未成為國民前在居留、教育、福利等權益,預計將設立專人、專款的專責機關(類似司的層級),仍由內政部統籌、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草案也會包含發展基金轉型、建立國家級通譯制度、放寬學歷採認等內容,待行政院通過後送立法院,建議屆時再逐條審查。

因在野立委仍有不同意見,最終委員會協商繼續逐條審查,藉此讓各提案立委及相關行政部會充分表達意見,待送出委員會後屆時再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協商。相關立法最受爭議之處在於法律名稱與定位,以及「新住民」所含括的範圍。

在前次委員會審查時,要定名為「基本法」或「權益保障法」就引起爭論,有意見認為相對於宣示性的基本法,權益保障法這樣的作用法更有實際效果,因此名稱最終保留。

就那些人該包含在「新住民」的範圍內,有不少立委都提案不應該停留在婚姻移民的範圍,應該納入專業人才或移工;但內政部認為不適宜,國際上也沒有這樣的前例,因對法案對象未達成共識,因此相關條文也予以保留。

在主管機關部分,在野立委傾向比照原住民和客家族群成立委員會,也因委員會未能達成共識而保留相關條文。

約半數條文無共識待協商

經過委員會逐條討論,目前已達共識的條文包括政府每年滾動式檢討實施事項、每五年調查並訂定計畫,將新住民發展基金明確入法、保障語言學習消除隔閡、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入法、提供通譯協助、資訊提供、母國交流、協助就業及取得技術士證照、社會扶助、媒體近用權及公共參與等條文。

委員會最終決議將12日審查有共識的條文及保留條文提報院會,並要求行政院於6月21日前將草案函請立院審議,逕付二讀後併案協商,協商將由內政委員會召委高金素梅召開、討論,若無法達成共識再交立院院長召開更高層級協商。

 

【外勞社記者 劉達寬 六月十二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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