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知

雇主注意事項

  1. 勞動契約
    外籍勞工的合約有效期為三年,工人在台工作滿三年後離境得再申請二度來台,因此一名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年十二年。
  2. 安排健康檢查
    外籍勞工入境三日內應安排至指定醫院健康檢查,並於外勞入境十五日內,將健康檢查結果函送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函。同時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由外勞健檢醫院送交體檢報告至所在衛生局。若外勞定期健檢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寄生蟲病須治療後複檢、疑似肺結核個案須進行確診,完成複檢後,雇主仍須送交複檢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至當地衛生局辦理備查;若未辦理複檢及備查者,外勞將因健康檢查不合格,將被廢止聘僱許可。
  3. 加入勞保、健保、意外險
    勞保→住院、職業傷害補助。保險生效日以寄件之郵戳為準。
    健保→醫療補助。外勞入境當日為生效日。
    意外險→補強勞保、健保之不足。
    屬於事業單位類引進之外勞依規定須強制加入勞、健保,家庭類看護工及幫傭因不適用勞基法規定,故勞保不強制加保,但請務必幫家庭類外勞辦理意外險(至少30萬)
  4. 辦理居留證
    外籍勞工入境十五日內須到移民署辦理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待手續完成後,公司會安排人員將護照、居留證送至雇主府上,或以郵寄掛號方式送達,因護照及居留證因屬個人證件,應交由外籍勞工自行保管,以利警方臨檢查驗。
  5. 申請聘僱許可
    外籍勞工入境十五日內向勞動部辦理,即取得入境合格的健康檢查報告後,應立即向勞動部申請辦理外勞之聘僱許可函。
  6. 繳交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以每三個月一期,寄發繳費通知單(於每年1、4、7、10月中旬寄發),請依次期第一個月二十五日前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法定寬限期三十日內繳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7. 代扣綜合所得稅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所得稅 = 總所得 ╳ 20%
    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 或於上一年度在臺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 ╳ 6%
    ※擅自扣取家庭類外勞薪資(包括所得稅)未將其存入該名外勞存簿,屬非法侵占財務,每月所扣之所得稅金請一併定存存入外勞之存摺中,待報稅時從中扣繳。
  8. 休假
    事業單位類引進之外籍勞工,依據勞基法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或將特休折發工資。
    家庭類看護工及幫傭,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工作滿一年應給予特別休假日7日或將特休折發工資。
  9. 免繳保證金
    依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勞已免繳保證金,雇主應防範詐騙集團以勞動部名義要求繳納保證金,提醒您特別注意,切勿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