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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階家庭看護2.6萬元 免訓練與語言認定 雇主口語自評表公告 5項即符合聘僱條件

即日起,雇主聘中階機構看護工作者每月薪資達3.1萬元、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免除教育訓練與語言能力認定資格,另華語言多元認證生效,其中增設雇主聘同一外國人3年以上可自評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資格,勞動部已公告自評表,例如「外國人能跟別人打招呼、問候或是道別」等有6項,只要符合其中5項即符合聘僱條件。

根據規定,機構與家庭看護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年資、薪資與技術條件等規範,年資至少應連續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或已達就業服務法累計工作年限時,薪資則是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若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每月總薪資則應達2.4萬元。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中階工作其訓練課程,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規定,補充訓練課程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文化適應、溝通技巧、生活會話、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及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至於從事機構看護中階工作,其訓練課程依長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定,繼續教育課程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課程至少4小時,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之課程至少2小時。

勞動部說明,111年8月15日已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即日起,雇主聘中階家庭看護移工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及聘僱中階機構看護移工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可免除繼續教育訓練課程、補充訓練課程及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

另外,看護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語文能力認定多元資格管道有3種,1.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以及聽力部分)「基礎級」以上,且取得證明。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者。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

勞動部111年8月17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之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 資格,訂定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表,包括「外國人能跟別人打招呼、問候或是道別」、「外國人能跟別人約定約會的時間跟地點」、「外國人能簡單的說一說認識的人,也能對某人的身分提出簡單的問題」、「外國人能表達同意或不同意,或說出自己的感覺」、「外國人能和別人談論家人、休閒活動、朋友和生活」及「外國人能正確轉述醫師、護理師、被照顧者與家屬的話」等6項。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雇主可依上述自評表評定,只要外國人符合上述其中5項口語表達能力,就符合轉任中階看護工資格。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八月十八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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