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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5種情形公立就服機構不核發求才證明

為從源頭管理,預防人頭雇主、非法媒介等情形發生,勞動部重新核釋公立就服機構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情形,除原定4種情形外,新增「雇主經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證未有營運事實」,應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

勞動部111年6月1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與第四十二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在國內辦理招募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

勞動部說明,雇主有5種情形,公立就服機構將不予核發求才證明,分別是

一、雇主舉辦甄選測驗,未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標準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而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進行甄選測驗。

二、雇主舉辦甄選測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求才廣告時,其專長或資格內容未載明甄試測驗之項目。

三、雇主辦理國內招募之應徵或實測地點,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外國人預定工作所在地舉行,或應徵、實測地點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無法直接到達,而雇主未負責安排交通工具,並自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來回接送求職者前往應徵或實測。

四、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重大工程工作,於辦理求才登記時,未提供經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之求才需求工種及人數證明文件。

五、雇主經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證未有營運事實。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六月十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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