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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工資未全額給付 去年有717件 常見以未打卡扣薪、片面減薪與扣錢處罰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常見工資給付爭議包括以未打卡扣薪、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罰錢、雇主片面調降工資、勞工離職未結清工資、要求勞工回捐等,110年因違反工資未全額給付案件有717件、罰鍰金額約1,400萬餘元,勞動部提醒雇主多加留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說明,民眾最常詢問「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完全法定義務,雇主可以要求勞工配合打卡,但如果勞工忘記打卡,但卻有提供勞務事實證明,雇主就不可以以上扣發勞工工資。

其次是民眾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王金蓉指出,事業單位可以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使勞工充分的瞭解其權利義務事項,並應避免濫用,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王金蓉表示,常有勞工申訴「雇主未經協商就減薪」、「擅自提高拿到業績獎金的門檻」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數額等,都必須與勞工重新協商合意,雇主片面將工資調降,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仍須按原約定的數額、發放標準給付。

王金蓉提醒,雇主在勞工離職時即應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不可以「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等扣發或延發勞工工資。至於在社福機構及團體,常見要求勞工「回捐」薪資,她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如事前要求回捐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部說,雇主如有違反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五月廿七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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