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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保留年資 可由勞資雙方協議結清 依勞基法每1年給予2基數 30日內給付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勞工如具有舊制年資並且選擇新制且在職,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舊制勞退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以勞工年資計算,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的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

勞動局說明,結清舊制年資必須符合三項條件,首先勞工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以及99年6月30日以前轉換新制,且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適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勞退,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非屬於可結清年資之對象。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之後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適用勞退金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所保留的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僱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動局提醒,結清時即使雙方同意低於勞基法標準,也是不行的。至於勞退舊制的計算,則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1個基數就是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而結清年資費用的給付期限為30日。

此外,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的舊制年資後,即可動支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有關符合上述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進入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

【外勞社記者 楊孝慈 五月十八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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