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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部分藍領移工自行在外居住 聘僱辦法預告 雇主免生活照顧責任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除有關中階技術人力訂定外,其中對於實務上有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草案明定外國人未入住雇主安排宿舍,雇主在入國通報或變更宿舍7日內,檢附外國人自行在外住宿聲明書等證明,通知當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查證屬實後,有關外國人飲食宿舍安全衛生等生活照顧,雇主可免除責任。

另外,配合111年5月1日實施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於雇主在申請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招募許可時,向地方政府申請開具無違反證明文件,在草案第22條規定,增列依規定已繳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至3月31日止。

勞動部說明,近年來,有部分移工自行選擇在外居住,沒有住在雇主安排的宿舍,但是若在外居住發生意外仍要雇主擔負責任,為釐清雇主應盡責任及保障外國人權益,因此提出修法。

勞動部指出,依據國際公約,外國人基於擇居自由,得不接受雇主安排,選擇居住親友家或自行在外租賃,在草案第34條規定,外國人未入住於雇主安排之住宿地點,雇主應於入國通報或住宿地點變更七日內,檢附外國人自行在外住宿聲明書或租賃契約者等相關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明是否屬實,當地主管機關經向自行在外居住之外國人探求真意屬實者,雇主免辦理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及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規定事項,且當地主管機關得免實施檢查。

根據勞動部109年移工運用管理調查,事業面雇主僱用移工有提供吃住者占83.0%,另僅提供住者則占11.9%。又事業面雇主提供移工住宿方式以「委由仲介公司辦理」占34.7%最多,其次為「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租賃員工宿舍」及「購建員工宿舍」,分占 21.8%、21.6%及20.8%。

按行業別觀察,製造業雇主以「委由仲介公司辦理」占34.7%較多,而營建工程業雇主則以提供「住宿組合房屋(工地工寮)」占49.6%較多。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三月十八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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