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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限辦理轉換登記 最高可罰30萬元 勞動部主動勾稽 14天內完成或安排出境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雇主所聘僱移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於移工事由,雇主應於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函送達後,於規定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換雇主登記,避免影響勞雇權益。雇主未依規定辦理,除將面臨最高30萬元罰鍰外,仲介公司受委託辦理,也會連帶處分。

由於這類雇主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轉換雇主的案件,均是由勞動部主動勾稽資料後交查,過往僅有少數零星個案,近期案件有明顯增加,以台中市為例,今年1月至2月即有11件。

勞工局表示,依勞動部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即應於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依勞動部所規定的期限,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換雇主登記,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為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算60日。

此外,移工如果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得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以1次為限。

外勞事務科長張嘉珮指出,許多雇主以為已經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離開原處所,也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後續,因而容易疏忽辦理轉換登記或安排返回母國的期限。她提醒所有聘僱移工的事業單位及家庭,就業服務法中課以雇主相關責任,即使由仲介代辦,仍要確認是否有依規定辦理,特別是在疫情反覆之下,移工原已決定返國,但之後因機票訂不到或其他原因而反悔的情況也不少,無論雇主或仲介都應留意辦理的期限。

依規定雇主應於收到廢聘函後14天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或安排移工出境,若逾期導致移工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無補辦的緩衝期,勞動部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外勞社記者 楊孝慈 三月十四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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