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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起 具稅籍登記食品製造業應投保 未投保產品責任險 將罰3萬元至300萬元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除原已規定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另為配合農業委員會訂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擴大強制要求,針對具稅籍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及具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者,約400多家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須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衛福部食藥署指出,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可落實食品業者應就其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責任,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責任風險分攤,對消費者在食品消費行為上有更實質之保障。

衛福部食藥署簡任技正蕭惠文表示,衛福部業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不論資本額大小、其規模為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違反本規定者,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蕭惠文指出,110年經地方衛生局稽查,發現未投保產品責任險有13件,罰鍰是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通常是處3萬元罰鍰,除非是累犯等。

蕭惠文表示,具有商業登記有4千多家、公司登記有7千多家、工廠登記則有6千6百多家的食品製造業,以往就需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111年起是將適用範圍擴大至稅籍登記與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這二項分別有400多家與20多家須投保。

食藥署表示,將持續督促食品業者落實食安法及其相關規範,且應完全承擔自主管理之責任,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可依投保內容,分攤責任風險,以為消費者的實質保障。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一月十九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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