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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退舊制帳戶去年企業未足額提撥開罰30件

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避免達到退休條件時卻領不到退休金,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退休金,並在每年3月底前補足當年度退休金差額。勞動部表示,110年底,適用舊制勞退之事業單位有8.9萬家、70萬人,截至110年11月底,足額提撥率已達99.54%,未足額提撥遭罰有30件、共罰599萬元。

另外,勞退舊制除足額提撥外,依法雇主仍須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違反者將會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截至110年11月底,未按月提繳勞退舊制開罰有14件,共裁罰43萬元。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謝倩蒨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及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有不足者,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尚未補足之事業單位,應儘速於111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謝倩蒨說明,依前開規定,雇主應於110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111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得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111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前開法令規定,避免觸法,勞動部每年度均規劃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輔導及查核,並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此外,為便利雇主估算應補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部亦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http://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協助雇主估算並補足金額。事業單位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協助。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一月四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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