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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移工證件、薪資屬觸法!符合國際「強迫勞動」指標

《四方報》報導,1名印尼外籍看護今年8月疑因不滿護照、機票錢遭雇主扣留而持刀劃傷她素日照顧的吳姓婦人,近日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而台灣過去也曾因扣留證件和薪資發生過慘案,比如知名度很高的「湯英伸案」。薪資、證件被雇主或仲介扣留之事件屢見不鮮,然而此舉不僅被國際勞工組織(ILO)列為強迫勞動(Forced Labour)指標之一,也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

不少雇主因擔心移工逃跑而擅自扣留其證件或薪資,這兩項都已經達到國際勞工組織訂定的強迫勞動指標。國際勞工組織指出,「雇主一旦扣留身分文件或其他有價值的個人財產,且勞工缺乏管道索回這些文件或財產,並判斷自己選擇離職恐將冒險失去這些重要物品,就可視為強迫勞動的構成要件」。並指出,「沒有這些證件,勞工將無法獲得其他工作機會或取得必要的資源,也將害怕向當局或非政府組織求助」。

扣發薪資也是強迫勞動的指標之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勞工在等待積欠薪資撥付的期間裡,可能被迫繼續為苛刻的雇主勞動。不定期或延遲核發薪資,未必構成強迫勞動情形;但若薪資是有系統地、蓄意地遭到扣押,以迫使勞工繼續工作,並剝奪勞工轉換雇主之機會,就算是強迫勞動的情形」。其他指標還包括: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及超時加班。

而根據我國的《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者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除非是經過雙方合意,移工主動將其上述證件委由雇主保管,而雇主也同意代為保管,雙方簽訂書面同意委託,雇主才可接受移工委託代為保管;但當移工想索回證件時,雇主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否則就是觸法。

勞動部原本在2017年預告修正就業服務法,針對扣留或代為「保管」移工證件的部分,修正為即使簽署同意書也不得為移工保管證件,以進一步保障移工權益;但相關修正條文送進立法院未獲審議討論。

【今日新聞網記者 李芷涵 十二月廿二日 綜合報導】
資料來源: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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