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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雙方代表 須符合同數原則 事業場所勞工人數30人以上 應分別舉辦

近年勞動基準法修法,提高勞資會議的重要性,舉凡企業實施彈性放假、變形工時、例假及輪班間隔調整,均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事業單位在成立勞資會議時,針對有關勞資雙方人數組成規定有一定標準,事業單位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透過勞資會議組成,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勞資會議的勞資雙方人數組成,與一般會議有所不同,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另外,有關事業單位在勞工人數少於3人時,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的限制。

近期有事業單位針對勞資會議人數組成提出疑問,由於經營地點分散於各縣市,企業在台北市員工人數不多,大多數是在其他縣市工作,是否仍應成立勞資會議?勞動局說明,依規定在台北市的事業單位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但事業場所在其他縣市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時,亦應分別舉辦。

前述事業場所包含其他分店、分行、工廠等組織,勞動局提醒企業在組成勞資會議時仍需多加留意。

陳信瑜說,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有關勞資雙方人數組成相關規定,以保障勞資雙方溝通上權益平等。勞動局亦設有「勞動即時通」線上系統(https://ap.bola.taipei/DL.aspx),提供事業單位線上報備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人員改派、遞補亦可辦理異動。

【外勞社記者 楊孝慈 十二月十三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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