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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轉換與調派 勞動部彙整問答集 暫停轉換期間 移工膳宿費由勞資協商

勞動部11日發布「COVID-19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程序問答集」,其中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分4大類彙整24題問答,暫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則彙整4題問答,供雇主與仲介參考依循。

因應苗栗科技大廠發生移工群聚感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5日宣布自即日起暫停移工轉換雇主等作業,勞動部配合指揮中心函頒暫停移工轉換雇主及同一雇主調派移工工作地點措施,自110年6月6日起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原則不予核准,但雇主違反法規或被看護者死亡等情事,因屬不可歸責移工原因,仍會同意轉換。110年6月6日同日起,也暫停產業及安養護機構調派移工工作場所,但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考量家庭照顧需求,不予限制。

由於地方政府、公立就服中心、雇主與仲介等有不少提問,勞動部因而彙整相關問答供各界參考依循。

有雇主問已於110年6月5日(含)前已簽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同意書,於110年6月6日後郵寄至地方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勞動部指出,暫停合意接續聘僱以「合意日」為準,110年6月5日(前)已合意接續聘僱,不在暫停轉換之內,地方政府仍會受理接續聘僱通報。

針對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是否可繼

續於原雇主處工作?勞動部說,自110年6月6日起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如屬廢止聘僱許可轉出之移工,不可繼續於原雇主處工作或私下工作;如屬非廢止聘僱許可轉出之移工仍可繼續於原雇主處工作。

至於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是由原雇主負責生活管理嗎?可向移工收取費用嗎?勞動部說明,依雇聘辦法第28條之1及轉換準則第30條規定,雇主由移工入國日、期滿續聘、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日起負雇主責任。雇主與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前,原雇主仍負雇主責任,原雇主除可自行安置移工外,另可委任仲介代行生活照顧。

至於膳宿費用,勞動部指出,考量雙方聘僱關係已終止,因疫情影響暫緩轉換,此期間衍生之膳宿費,因雙方不可歸責,得由雇主與移工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惟需合理作價。

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堅持不工作,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可終止聘僱契約嗎?雇主應如何處理?勞動部表示,雇主得依民法向移工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具不可歸責事由,如有聘僱移工需要,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若移工違反勞動契約所載雙方約定內容,致有相關違約賠償爭議,得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調,如經協調不成,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六月十一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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