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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續審職保法草案 法案名稱確定 家庭看護工與幫傭納入 雇主月付41元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4日續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今天通過法案名稱維持行政院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另將家庭看護工與幫傭納入強制投保對象,待法案正式實施上路後,目前約25萬名家事雇主都須為其看護工或幫傭投保職業保險,職災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每月保費約41元、1年保費約492元。

另外,工傷協會與RCA員工關懷協會等上午9點在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工傷協會批評現行職災黑數多,以RCA事件為例,就有100多位勞工法院認定罹癌與工作相關、職災保險卻未給付的情況。

工傷協會指出保障擴大 費率太低建議提至5%

現行職災保險包含在勞保中,各行業費率不同,每3年精算一次,保費全由雇主支付,目前平均費率為0.21%。目前在立院審理的草案,將職災保險從勞保中獨立出來,最高投保薪資提高到7萬2,800元,強制投保對象擴大到全體受僱勞工。但依行政院草案規劃,涵蓋率提高,費率卻仍為現行的0.21%。

工傷協會指出,行政院草案宣稱擴大照顧,還要撥為預防重建用途,卻未提出對應之費率調整,現行職災保險,雖然有實績費率設計,但是職災保費卻是逐年在調降。要求立委將職災保險費率由現行0.21%調高到5%。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4月14、15日2天一次會繼續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上週保留法案名稱與48條條文待討論,據悉這一週時間,勞動部與各委員就相關條文溝通,因此會議一開始,法案名稱就以院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審查通過。

草案第6條是針對強制納保對象受僱勞工,今天綜合各委員版本,將家庭看護工與幫傭、或其他有工作實事且領有報酬津貼者納入,條文改成年滿15歲以上勞工受僱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另增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目前不到 20名家事雇主有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投保勞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若通過實施上路後,現行約25萬名家事雇主都需為其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幫傭投職災保險,保費由雇主全額支付。

 立委提無證移工給保障 不宜入法改提附帶決議

勞保局指出,由於家事服務業屬於其他服務業,其現行職災費率為0.17%,雖家事移工薪資每月1萬7,000元,但是職災保險有規定每月最低投保金額為2萬4,000元,因此每月保費計算後須繳交41元;為便民,未來將規劃與健保同一表格讓雇主方便投保,費用預計2或3個月繳納一次,繳費管道多元。

草案第10條是規劃特別加保對象,對於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可由雇主或勞工本人辦理參加職保。

立委草案有要求增設工作場所附加保險,如營造業高風險,經協商後,改為附加決議,勞動部半年內會商工程會與營建署等,制定工地意外保險等。

草案第81條院版是「未加入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職保申請失能或死亡補助,但立委陳瑩提動議,將「及其他社會保險」刪除,以關懷是類勞工及其家屬災後生活,最後採用陳瑩動議條文。

立委范雲版本希望無證移工如有職業傷病時,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先行墊付職災保險給付,再由發展署向非法雇主求償。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以人道考量,仍不宜在本草案訂,建議在附帶決議訂。

因此立委范雲、洪申翰、莊競程與吳玉琴等提附帶決議,依就服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工作之外國人,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於遭遇職災事故,尚無法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給付,基於人道考量,勞動部應研議是類外國人於遭遇職災事故,致發生失能或死亡時,應給予必要之補助。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四月十四日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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