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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釋:配偶在國外生產 勞工可請陪產假

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未離境前往陪伴者得否請陪產假一事,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函釋,針對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陪伴方式多元,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該規定受雇主僱用的外國人也適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有雇主詢問,勞工配偶在國外生產,無法親自陪同在側照顧,能否請5天陪產假,經法規會委員討論後,認為雖配偶在國外生產,只要勞工能提出證明,如屬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身分、生產分娩證明,雇主就應依法給予5天有薪陪產假。

黃維琛指出,現在環境改變,雖未能在旁陪伴,但是一通電話表達關心,或是用視訊也可,因此勞工在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5日請陪產假。

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規定在第3條第1款,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因此只要是受雇主僱用的勞工都適用,不分國籍。

根據性別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其薪資照給。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5日請陪產假。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四月十三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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