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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特別條例期限 彈性措施將再延長 移工在台年限屆滿 近萬人申請彈性延長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仍持續,各國邊境仍管制,為減少移工跨境流動,勞動部實施彈性措施,其中對於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屆滿者,與製造業在疫情期間轉出名額不會被管制者,先前函釋皆在110年3月17日到期,將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期限給予延長,預計將於3月初公告。

根據統計,截至110年1月31日止,目前移工在台聘僱年限已屆滿申請延長有共9,857件,其中產業移工(製造、營造與漁船等)12年到期延長有6,235件;社福移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機構看護工)申請延長有3,622件,其中家庭看護工14年屆滿申請延長3,414件。

勞動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勞動部已三次發文指出,在109年3月17至110年3月17日期間,家庭看護工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將屆滿14年,產業等其他工作類別將屆滿12年的移工,且剩餘時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

3個月或6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需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另在疫情期間,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勞動部先前在109年9月21令釋有規範時間,也就是在109年3月27日至110年3月17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勞動部指出,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者,與製造業在疫情期間轉出名額不會被管制,這二項彈性措施將於110年3月17日到期,由於疫情仍持續,將會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期限給予延長。

由於特別條例的施行時間有明訂是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所以上述二項彈性延長措施無法像先前規範延長6個月,僅能配合特別條例的最後期限去訂定,除非修法將特別條例施行時間由110年6月30日再往後延長。

【外勞社記者 黃秀娟 二月二十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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